东山网友QQ空间转载骂人微博 没想到被告上法庭
【说法】
法院认定两人侵犯了名誉权
经查,林某柱在林某贤起诉之前,已主动删除QQ空间的转载及评论,林某昌也于2014年12月间删除微博。
东山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微博和QQ空间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动地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随意转发或以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虽然微博或QQ空间的使用人,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
本案中,林某昌在其母亲与林某贤发生纠纷之后,在个人腾讯微博上发表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客观上使林某贤受到负面的社会评价。而林某柱未经核实转载了微博,并发表带有贬损辱骂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对林某贤的名誉造成了影响,两人的行为侵犯了林某贤的名誉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柱和林某昌向原告林某贤书面赔礼道歉,但驳回了林某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网上登道歉书 二审支持
对于法院的判决,林某贤并不满意。他认为东山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无误,但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过度宽容,不利于让他们两人在网上还原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林某贤提出上诉,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再次要求林某柱、林某昌在原发网(腾讯网)上刊登由法院审定内容的道歉书,时限分别为15天和60天。
漳州中院二审认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是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二者不能相互取代。一审仅判决书面赔礼道歉,不足以消除侵权行为对林某贤造成的不良影响。
最终,二审判决,林某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个人QQ空间向林某贤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保留3天;林某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腾讯微博向林某贤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保留15天。
律师:
未经核实发表言论
易造成名誉侵权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公民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
现今网络改变了世界,人们已经习惯用微博、微信、QQ、QQ空间等网络形式发表言论,但是如果发表的内容未经核实,转发者也未经核实就随意进行转发,并发表带贬损字眼的评论,影响广泛,客观上使他人对当事人产生误解和负面评价的,发表言论者和转发者主观上就存在过错,就有可能造成名誉侵权。(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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