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事前通谋收购他人盗的赃车 也构成盗窃罪
2015-08-26 15:09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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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通过QQ等聊天工具怂恿他人盗窃摩托车,并在明知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近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某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2014年5月28日和6月1日,邓某超与熊某华通过QQ和电话联系,共谋由熊某华偷盗摩托车,邓某超负责收购其所盗摩托车。6月2日凌晨2时许,熊某华等人携带“T”字型撬棒等作案工具窜到长泰县陈巷镇苑山村一家饭店门口,盗走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当日,熊某华等人电话联系邓某超后,将该车骑至芗城区国防大厦附近,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超。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该车价值4508元。
检察官说法:邓某超并未参与盗窃犯罪,只是收购了窃贼的赃物,本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但由于他事前与窃贼通谋,后又明知机动车是赃物,仍以1800元予以购买,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盗窃这辆摩托车的共犯。邓某超教唆熊某华偷车,并与熊某华约定购买其偷来的车,后成功购买一辆赃车并予以藏匿,其行为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黄从余陈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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