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男子“被社保”15年“停薪留职”之谜 未安排工作而代缴社保属违规
闽南网8月17日讯 漳浦人蓝志雄,1994年毕业于福建省交通学校,在毕业包分配的年代,他被分配到漳浦县交通局,报到时被告知没有编制,未能安排工作。
1998年,从未到岗上班的蓝志雄,与漳浦县交通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此后14年,交通局一直为他缴社保。
直到今年4月,蓝志雄才发现自己“被社保”。他怀疑编制可能是被局长之女占用,要求恢复公职(详见本报3月27日报道)。
昨天,漳浦县纪委效能办通报调查结论:蓝志雄未被安排工作,确实由于当时人员超编;其停薪留职和办社保,均是县交通局和机关社保中心相关人员违规,建议追责;同时责成县交通局追回替其缴纳的社保金1.89万余元。
【焦点问题】
为何分配工作却没有编制?
1995年12月,蓝志雄收到漳浦县人事局开出的就业介绍信,“就业工作单位”一栏写着:交通局所属单位。
报到时,时任局长邱秋月告知,没有省交通厅编制,蓝志雄得回家等待。邱秋月证实,当年蓝志雄来找他安排工作,但人数超编进不了。
漳浦县纪委效能办称,经调查,当时人事局将蓝志雄安排到交通局下属的运管所。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基金都由省编委、省交通厅掌握下达,县人事局代管。当时,运管所的编制超编,根据当时省人事厅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满编、超编单位不准继续增加人员,人员只出不进。
没上一天班为何停薪留职?
蓝志雄没能被安排工作,便开始四处打工,结果还因无法落户,办不了身份证。
当时,他除在工作单位落户外,就只能迁回农村原籍。蓝志雄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岗位,但是被分配到漳浦县交通局,应在交通局落户。
根据当时的户籍规定,单位集体户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措施,大中专户口迁移证期限一个月,期限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落户家庭户籍所在地。纪委调查认为,蓝志雄提出落户交通局集体户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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