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库房倒塌货物损 房东是否要担责

闽南日报   2016-12-28 17:09

­  库房倒塌压坏租客的货物,造成财产损失5万多元,租客认为应由房东担责向法院提起诉讼。漳浦法院一审判决房东担责70%即赔偿35133.7元,房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近日,双方最终达成由房东支付给租客赔偿款30239元。

­  2014年11月,在漳浦做皮箱生意的林先生向漳浦某管理中心租下库房一间用于存放皮箱,不料租赁期间,持续的降雨致库房房顶发生倒塌。林先生认为,坍塌的发生是由于房东提供的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多次找房东要求赔偿损失,但房东认为仓库倒塌系自然灾害所致而拒赔。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库房在租期内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期间的降雨量是在一般建筑物可承受范围内,降雨只是房屋倒塌的一个诱因,尚不能作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对待,因此,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出租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林先生作为承租人,对库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但其明知承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予以租赁,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漳浦法院一审判决漳浦某管理中心对林先生的损失担责70%,林先生自行担责30%。漳浦某管理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漳州中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漳浦某管理中心支付给林先生赔偿款30239元。(通讯员杨耀宗黄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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