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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一高三女生参与殴打他人涉罪 检方作出“相对不起诉”帮圆大学梦

2016-07-02 10:09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7月2日讯 “亲爱的林姐,我被录取,考上大学啦!”

  这些天,漳州漳浦检察院女检察官小林看着这条微信,挺感慨的。昨天,她向海都记者透露,这条微信,是当地一名涉案高三女生发来的。今年3月,漳浦县检察院对这名女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女生因此得以填报志愿,如愿考上大学。

  这背后,有段故事。

  去年8月底,漳浦高三女生小月(化名),摊上了事。一天,她的好友小珍(化名,另案处理)与同学小柯(化名)因琐事吵架,起了纠纷。小珍便叫上小月,一起殴打、辱骂小柯。

  漳浦检察院女检察官小林说,这案子情节挺严重的,小月和小珍均涉嫌寻衅滋事罪,去年年底被警方刑拘,而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被移送至漳浦检方审查起诉后,小林一看倒吸了口凉气,这小月,竟是个高三在读学生。

  小林回忆说,当时,她压力蛮大的。“这孩子要参加高考的,兴许还能考上不错的大学。如果直接把案件移送起诉,她的人生轨迹,就要变样了。”

  走访调查,印证了小林的猜想。

  小林说,见面后,小月称很想回校备考,参加今年的春季高考。她所在的学校、社区和厝边,对小月的日常表现,反映都挺不错,她家里也具有帮教条件。

  审查案件时,女检察官小林又发现,小月其实是从犯,出于逞强好胜、江湖义气,一时冲动才跟小珍对小柯进行殴打、辱骂。案发后,小月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到案后悔罪态度良好。此间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这些情况,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审查在进行中。而小月也在忐忑中备考,参加了今年的春季高考(艺术类)。这期间,小林和小月还互加了微信,成绩发榜之后,小林还帮着小月做参考,选了专业。

  好消息,在今年3月17日送到小月家。小林说,这一天,在征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后,漳浦检察院对小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也意味着,小月的这次不光彩的事,被封存起来,并未写入档案。

  而后,小月顺利填报了志愿,考上省内一所大学。前些天,小月给小林发了微信道喜,表示感谢。

  □说汝知影

  3种情形案件 检察院可不起诉

  漳浦检察院相关人士介绍,不起诉,是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着3种情形。

  (1)相对不起诉。这种情形也叫“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有3个法定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检方主要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最终认定犯罪情节是不是轻微。第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绝对不起诉。这种情形,也叫“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主要适用于这6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存疑不起诉。这种情形,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应具备2个条件,一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二是证据不足,这是实质条件。(海都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杨亚雅 林曼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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