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园内租赁场所藏匿假烟 介绍人构成共犯也获刑
2015-06-10 16:55 来源:闽南日报
0
帮助制假分子租赁制假场所
日前,因帮助制假分子租赁制假场所的黄某某,被云霄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4月,黄某某为贪图好处费,帮助制售假烟的张某某向同村人黄某甲租赁荔枝园用于藏匿烟丝。同月16日、17日黄某某两次联系黄某甲、黄某乙将508包烟丝搬卸在荔枝园内,由两人负责看管。2012年4月17日,省联合打假队查获上述烟丝。经鉴定,508包烟丝价值人民币416966.4元。
案发后,张某某等3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黄某某认为自己只是介绍藏假,且未实际获利,便无事一般地外出打工,直到被抓获时才如梦初醒。法院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保管等便利条件,属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林国清)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