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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3兄妹约定分工赡养父母 母亲不服告儿来养老

2015-06-09 09:07 来源:闽南网 0
法院认为,这种约定与公序良俗相悖,儿也应赡养母亲。

  【案件实录】

  81岁母亲告三子女 偏偏向儿要赡养费

  云霄的罗阿婆81岁,老人有一子二女。大儿子小顺(化名)成家以后,就与罗阿婆分开生活。

  今年1月,老太太将大儿子和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不过只要求小顺支付2013年元月至今年元月的赡养费,每月400元,合计9600元,同时要求儿子支付医疗费5000元。

  今年3月,开庭时,小顺辩称,当时自己与两个妹妹之间有约定,由他照顾父亲,母亲由其妹妹照顾,现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而且当时分家析产时,自己没有分到任何财产。另外,他目前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且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给母亲赡养费,如果母亲愿意与他共同生活居住,愿意承担相应的赡养、照顾义务。

  小顺的两个妹妹也到庭了,她们提出,赡养、照顾母亲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哥哥小顺没有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能只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吗?

  法官称,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罗母共生育三个子女,罗母现已81岁高龄,明显已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罗母,而罗母只要求大儿子小顺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系罗母的权利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儿要承担多少份额赡养费?

  从法律角度说,赡养是肯定的,那儿子小顺要承担多少份额?法官称,小顺负担罗母每月赡养费的三分之一。

  罗母要求儿子小顺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今的赡养费,因小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他在这期间已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小顺应向罗母支付自2013年1月至今的赡养费,但罗母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其主张小顺应负担其的赡养费每月人民币400元的合理性、必要性,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近三年漳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情确定罗母每月赡养费的标准为450元,其中小顺每月应负担150元。

  最终,罗母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为小顺应支付罗母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27个月、每月人民币150元的赡养费,共计人民币4050元;并自2015年4月起每月1日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50元至其母逝世之日止。

  兄妹之间的约定可以成立吗?

  法官称,至于罗母主张小顺支付医疗费,因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具体的医疗费支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起诉。

  而小顺辩称,因其在父母分家析产时没有分到任何财产,且当时兄妹之间约定由其负责照顾父亲、由妹妹负责照顾母亲,而且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给母亲的说法,法官说了,这与公序良俗相悖、与法不符,法院依法不予认可。(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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