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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一派出所4人私分对公账户资金 违反八项规定

2015-04-02 08:29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4月2日讯  昨天,福建省纪委监察厅官网披露,云霄一派出所四人私分对公账户资金。

  近日,在省委县(市、区)巡视一组的指导下,云霄县纪委监察局再次立案查办,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经查,2011年至2014年,云霄县园岭森林派出所向园岭林场报支的8万元,没有纳入单位对公账户管理,而是由派出所副所长陈义莹保管开支。其中,园岭森林派出所所长施某德、副所长陈某莹、副所长方某明、干警蔡某四人以补贴名义,从中私分1.6万元、支付个人食堂伙食费8000元。经云霄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施某德、方某明党纪立案调查;经云霄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某莹、蔡某政纪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省纪委监察厅官网还通报了龙文区查处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的典型案件。

  2015年1月,龙文区纪委根据区审计局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查实了蓝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不规范,转移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津补贴等违反纪律的行为。陈某杰作为镇党委书记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林某峰作为蓝田镇镇长应负直接领导责任。龙文区纪委给予陈某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林某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违规款项。(海都记者 周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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