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朋友开走小车后发生事故 车主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闽南日报   2017-12-13 09:56

­  近日,云霄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6年9月的一天凌晨,张某饮酒后驾车与蔡某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蔡某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于2017年8月份向云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车主罗某连带赔偿137万余元。罗某认为,张某与蔡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本人在外地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说法:云霄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作为张某的朋友,同时也是该轿车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其并未依法进行投保,应与本案侵权人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罗某轿车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将未经相关部门年检合格且未向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的车辆停在自家店门口,并将车钥匙随意放置,致使张某擅自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罗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定罗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遂判决张某、罗某连带赔偿蔡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项损失12万元,除此以外,张某还应承担66万余元赔偿责任,罗某应承担20万余元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何阿彬)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漳州:水环境治理有望1月底前完工
  • 东山:蓝碳红利反哺村民
  • 平和:生态种养 好“钱”景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