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公示“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信访典型案例”
关于对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信访典型案例的公示公告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规定,为保证信访事项处理公开透明,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推动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信访事项“案结事了”、息访息诉,现将方南(兰)田信访案例予以公开。
附:方南(兰)田信访事项主要情况
云霄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时间联席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方南(兰)田信访事项主要情况基本情况
方南(兰)田,男,住址:云霄县云陵镇金霞里91号,身份证号码:350622192903290011。
主要诉求
信访人反映其父亲方时言于1951年被云霄县人民政府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1982年云霄县人民法院认定方时言系起义人员,根据“既往不咎”的政策精神,撤销死刑判决。据此,信访人要求返还被没收的财产。
信访情况
该信访件云陵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信访复字[2013]2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云霄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云政信复字[2013]1号复查意见书,信访人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
针对此信访件,云霄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第十二次常委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中的精神,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信访人三兄弟给予土地安置,安置地点在渡头安置区内,土地面积120平方米;二是鉴于三兄弟中方广田、方福田属低保户,无房居住,给予两兄弟无偿申请廉租住房。三是鉴于方时言原居住地“益园”农场的财产是根据土改政策没收,与方时言的错判没有必然联系,信访人要求返还农场土地与法律不符,予以驳回。
但由于信访人还有6个妹妹,对于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分配不均,兄妹间出现矛盾,认为此次得到的补偿还达不到原来被政府根据土改政策没收的财产,于是信访人又多次上访。
经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就此信访件向省信访局申请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其中向省级申报专项救助资金1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5万元,以此来妥善处理该信访积案。信访人于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3月24日分别领取10万元和15万元的救助资金。
信访人一家5口,现居住云霄县云陵镇金霞里91号,住房占地面积48平方米,三层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方广田、方福田现居住在云霄县献宝山第一期廉租房,每人一套,每套面积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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