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 女方智力残疾男方要她承担抚养费
2015-11-25 09:55 来源:闽南日报
0
夫妻离婚官司,一般情况下在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就会准予离婚。近日云霄法院城郊法庭却第二次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林某与黄某经一段恋爱后2006年8月步入婚姻殿堂。2007年10月生育一子林某乙。2013年12月23日,林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黄某离婚,因黄某下落不明,在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4月28日,林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并要求儿子归其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林某、黄某及其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城郊法庭经调查发现,这个家庭情况相对特殊,黄某及其婚生子两人均属二级智力残疾,属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人群,林某作为家庭成员,需要承担比常人更大的责任。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黄某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因黄某本身有智力残疾,其在共同生活中表现出的离家出走,与林某不够关心包容她有关。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法官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情理交融给予劝导:希望林某能真心关爱黄某,对黄某不离不弃,真诚地将黄某接回家中,并劝说其他亲属对黄某多理解、包容。同时也希望黄某能认识自身的缺陷,在家操持家务,相夫教子,不要稍有不顺便离家出走,黄某家属也应当主动劝说其尽早回归家庭,让夫妻携手共渡难关,共同促进家庭和睦。最后,法庭做出判决:不准予林某与黄某离婚。(罗菁 何阿彬)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