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不服平和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终审判决
2015-04-08 08:27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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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商局处罚 官司打了两年多
漳州市中院日前就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平和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局对原告处以147.5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该案原告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要求业主接受“霸王条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商品房建设中配套水电安装到户的基本义务,致使购房者在房价之外支付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等费用后,方能实现房屋通水通电。
平和县工商局经过深入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其侵害对象众多、违法所得较大,该局依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处以147.5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前后历时两年多,历经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是全市工商系统第一起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讯员 陈凌 林文国 记者 张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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