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两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 要求过户赠与房产
【判决】
赠与协议成立 但未生效驳回儿子请求
平和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夫妇离婚时,签订协议将两间房屋归二原告所有,这是民法意义上的一种赠与行为。由于本案属于房屋赠与,依法律规定房屋赠与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本案赠与协议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应先确认该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被告人主张第三人黄某有吸毒前科,原告明明和亮亮尚未成年,缺乏保护和管理房产的能力,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考虑,不同意立即将讼争房屋办理过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明明和亮亮的诉讼请求。
【说法】
经济状况恶化 可撤销或不履行赠与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介绍,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不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如果财产未交付,且赠与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论财产是否已交付:(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为此,如果本案黄某前妻认为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另行主张撤销或不再履行赠与行为。
房屋赠与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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