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男子帮助短信诈骗团伙转移41万元赃款也获刑
2015-09-28 08:53 来源:闽南日报
0
帮助短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41万元,构成共犯获刑。9月2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鹏犯诈骗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3年10月至11月,王某鹏受短信诈骗人的委托,雇请柯某明帮助转移诈骗款项,而柯某明又纠集柯某超、柯某霞、柯某癸一起实施转移活动。
柯某明等人先后窜至福州、泉州、莆田、南平、三明、龙岩、漳州等地将诈骗团伙所得之赃款取出,后转入王某鹏提供的银行账号,柯某明从中获得取款金额6%至10%的报酬。
其中,在龙岩市将诈骗款134300元存入王某鹏的账户,在漳州市芗城区将诈骗款存入王某鹏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计278100元。2014年9月27日,王某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真坚满荣)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