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多名干部违规违纪被通报 借开会之机公款旅游
闽南网6月20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省纪检监察厅官网了解到,漳州市多名干部,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分别被各级纪检部门通报。具体如下:
龙海市城建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周荣辉等人借道公款旅游问题,被省纪委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经查,去年9月24日,周荣辉和市城建监察大队第14中队负责人黄建国、市容管理局夜景广告股负责人江建国,前往山东参加“中环协首届(泰山)环卫文化建设高端论坛”。其间,周荣辉参加论坛交流,黄建国、江建国私自到泰安、曲阜、泰山等地游玩;随后,三人又私自改道共同前往潍坊、蓬莱、青岛等地游玩。以上三人共报支外出学习和旅游的全部费用16721.7元。2015年5月,周荣辉、黄建国、江建国等3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缴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芗城区旅游局局长胡影冰,利用节假日4次私驾公车办私事,而且违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将公车停放在其居住小区,并报销每月停车费。2015年5月,芗城区纪委给予胡影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平和县司法局副主任科员(挂职小溪镇党委副书记)陈中山,于2015年5月1日私驾公车办私事。2015年5月,平和县纪委给予陈中山党内警告处分。
云霄县公安局园岭森林派出所所长施喜德、副所长方瑞明、陈义莹和工作人员蔡煌等4人,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虚开柴油发票报支方式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春节过节费。2015年5月,云霄县纪委分别给予施喜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方瑞明党内警告处分;云霄县监察局分别给予陈义莹行政记过处分、蔡煌行政警告处分。
长泰县工贸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刘伟平,于2013年春节前,授意单位会计黄某用公款违规购买购物卡用于送礼。因其还涉及其他违纪问题,2015年4月,长泰县纪委给予刘伟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此外,华安县纪检部门通报了两起村干部违纪的问题。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华安县湖林乡大坪村、马坑乡马坑村分别采取虚列或虚增支出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村集体资金3.831万和22.005万元,违规用于支付向上级争取资金、村级接待及其他村务开支等费用。两个村的做法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柯木山和邹生榕作为两个村的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两个村所在地的乡镇纪委分别给予柯木山和邹生榕作出党内警告处分。(海都记者 周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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