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子女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养子女无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2015-06-10 15:03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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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子女的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单纯的父母子女关系我们都非常好理解,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父母子女关系,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
(资料图片)
养子女
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
案例:李玲玲出生后不久便被重男轻女的父母丢弃在一家孤儿院门口,后一李姓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她。养父母对李玲玲非常宠爱,在他们的关心下,李玲玲大学毕业后不但找到一份收入很高的工作,而且还嫁了一户好人家,生活十分幸福美满。然而,就在此时,李玲玲的亲生父母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她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将李玲玲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玲玲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而消除,遂驳回了李玲玲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说法:《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养子女仅对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对原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本案中,李玲玲与李姓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后,对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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