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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风景名胜最高罚20万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2015-06-09 10:24 来源:闽南日报 0

  破坏风景名胜最高罚二十万元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8月起施行    


南靖土楼

  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破坏风景名胜最高罚二十万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作出规定,尤其着眼保护,围绕保护规定了一系列条款。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非法砍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乱扔垃圾;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

  记者比照相应法律责任条款了解到,在风景名胜区采砂、取土情节严重的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围湖造田、填海造地、堆放有害物质、擅自破坏自然水系、倾倒垃圾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无论是哪种在风景名胜区内被禁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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