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意见加大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力度
漳州出台实施意见,加大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力度 生活陷困境 可申请临时救助
闽南网5月12日讯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
日前,漳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力度将加大。
漳州市民政局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下半年,漳州市已制定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开始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调整。
一是加大对临时救助的财政投入,原先市本级初始基金按按每年100万元标准筹集,县级初始资金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5元的标准筹集。实施意见的筹集标准则翻倍。
临时救助的标准也更加细化,原先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县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市县两级不再限定最高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
分为家庭和个人
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标准上下浮动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照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
非本地户籍的外人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程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申请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5%确定市级临时救助标准,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最高给予12个月的救助。(海都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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