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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散发淫秽物品赚人气 30岁男子面临公诉

2015-05-06 09:35 来源:闽南日报 0

  经警方网安部门调查核实,自2014年1月15日以来,游某在其住处,通过手机在其腾讯微博上发布淫秽图片5次10余张,经鉴定均为淫秽图片,根据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统计,这些淫秽图片自发布直至案发时,在网络上被他人点击观看达2.6万次。另据调查,游某还通过其微信账号,向朋友圈内的朋友发送淫秽视频和图片50多次。获得无数好友的观看和点赞。游某的行为完全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寻求一种他所谓的娱乐快感,一种指尖上的快乐。然而,这种乐趣最终带来的是牢狱之苦。2014年12月25日,陈某在其家中被抓获。2015年4月22日,陈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解释:国家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两个要件,一个要件是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比如多次传播、数量比较大、传播人数比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所以,如果达到这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在网上散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只要传播淫秽物品是在网上“公共的场所(领域)”,即使无任何营利目的,则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这种情况更多地体现在微博平台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本案),上传的淫秽图片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或者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应以《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在微信方面,虽然手机里的微信也属“移动通讯终端”的范畴,也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但由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要求的是“公共的场所(领域)”,微信内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一般不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微信“朋友圈”的淫秽资讯的传播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尚存争议,但随着法律的完善和健全,微信内进行此类传播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所以,建议人们还是多传递正能量,不要传播无聊的脏东西。

  点评:吃饱可以撑着不做事,但吃饱撑着乱做事可能就会摊上大事了。虽然游某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纯粹是一种爱好而已,然而这种爱好已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在此提醒着迷手机拨弄的人们,指尖不要触及淫秽的东西,否则指尖拨出的不是乐趣,而可能为自己拨开牢狱之门,正所谓乐极生悲。(朱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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