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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漳州全市法院将与全国同步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04-29 09:25 来源:闽南日报 0

  百姓打官司的“入口”降低了 5月1日起全市法院将与全国同步实行立案登记制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国法院将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全市法院也将同步实行。

  扭转“立案难”

  当前,一些地区仍存在立案不规范、不便利、不文明和同案不同立等问题,群众为了立案不仅东奔西跑,费时费力,还可能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今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改变立案审查制下对当事人起诉进行诉讼要件实质审查的做法,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可见立案登记改革,正是为了降低老百姓打官司的“入口”,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登记立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也作出明确规定。

  立案登记程序怎么走?

  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在指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登记立案后,对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之外,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以上的法定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有详细规定。

  理性对待立案登记

  推行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对所有起诉一律登记立案。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对当前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甚至是无理缠诉的行为,法院都将予以制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于以下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林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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