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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

2015-03-18 10:18 来源:闽南日报 0

  市环保局 下放三类管理权限

  市环保局日前下发《漳州市环保局关于简化房建类、生态类、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进一步下放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全面简化和规范全市环保行政审批,更好地服务我市发展。

  《通知》明确下放三类行政管理权限,分别是房建类、生态类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简化程序。如房建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简化程序,由市政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直接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认可文件。而生态类、市政工程类中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原环评审批环保局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认定符合环保验收条件的予以验收,出具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按简化程序办理的项目分类有学校(无实验室的)、幼儿园、办公用房、体育馆(场)、博物馆、文化馆、汽车客运站、房地产(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等;管网建设(供水管、污水管)、防洪工程(包括截污、河道整治等)、农产品基地项目、经济林基地项目、公园、矿产地质勘查、防波堤;市政道路。

  本报讯(记者 余辰 通讯员 郑雯雯)日前,漳州市环保局印发《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切实落实审批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环评文件审批管理和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意见》指出,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必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需要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批应当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意见》明确划分了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一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是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是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是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关于委托县级审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权限,即由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对此前已由市环保局审批,且属于委托范围,又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也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记者 余辰 通讯员 郑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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