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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春节期间禁燃放烟花爆竹 最高罚款5万元

2015-02-12 09:03 来源:闽南日报 0

  ◆违反者将受到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

  ◆市民可拨打110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举报

  ◆禁燃区域:芗城区东起九龙大道、西至北环城路上坂路口,南起九龙江西溪南岸、北至北环城路。扩大金峰经济开发区

  北斗工业园(东起北斗工业园仙景路、西至九龙江西溪南岸、南起北环城路、北至北斗工业园金星路)

  龙文区东起龙江路、西至九龙大道、南起水仙大街、北至迎宾路,扩大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尚东琴畔、龙文花园、香榭花都四个小区

  (记者 余辰 实习生 郭筱璇)2月11日,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今年漳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将受到相关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公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公安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给予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此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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