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用石条当警示标志 横路中小伙夜骑摔骨折
2015-01-27 08:18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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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10点左右,小王躺在漳州正兴医院骨科住院部病房里满脸痛楚。
石条被撞出好几米远
【原因】
施工单位铺水管 用石条做围挡
昨天早上10点半,海都记者在事发的金埔路看到,两个车道,沙堆和彩色布条占据了一个车道。一块约0.5米长、0.4米宽、0.2米高的石条,因前晚遭电动车撞倒,往前滑动了两三米远,地上有一块石条掉落的边角。马路上,有一处宽约0.4米的连接缝,有一半已被人用水泥倒好,但现场并没有明显的施工单位标志。
随后,记者向石亭镇公路管理站反映。该站负责人吕先生到场查看,发现旁边一处自来水窨井盖子是崭新的,“应该是自来水公司在这里埋管”。为了防止再次发生意外,海都记者和吕先生一起将石条移到路边,这块石条有七八十斤重。
吕先生的猜测,得到了旁边汽车经销点保安的证实。一名保安介绍,几天前,有人在这里铺设自来水管,施工完后,用两根竹竿、彩条、沙石等围挡起来。
随后,海都记者核实到,事发地施工方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陈先生到现场核实后,向记者坦言,施工人员在铺埋好水管、倒好水泥后,没有按规范在施工周围封闭围挡,也没有设立醒目的指示牌以提醒路人注意安全,“我们将派人和伤者协商解决”。
【律师】
安全措施不到位 施工方应担责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介绍,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虽设有简易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由此造成的损害,施工方都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若索赔不成,受伤者可到当地法院起诉维权。(海都记者 林深圳 白志强 实习生 黄晓亮 熊红英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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