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29个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分工 部门监管分工摘登
《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出台
29个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分工
闽南网11月20日讯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保证“宽进严管”,实现“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放而不乱、管而不死”?近日,漳州市政府出台《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
方案明确全市29个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122项监管职责任务分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厘清了部门职责,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进一步衔接统一。漳州市政府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编办牵头,建立后续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市场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及时告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证照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许可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
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对利用不具备特定条件(含禁止或限制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由原来的市场主体资格监管为主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为主转变。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资格缺失、依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监管的,可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应积极履行本部门应承担的经营行为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等后续市场监管
属于市直相关部门本级现有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其后续市场监管责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属于调整下放至县(市、区)的审批项目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由相对应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属于取消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或内部行政事务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监管分工摘登
市公安局
1.爆破作业人员、复杂环境爆破作业许可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审批及竣工验收(含一般建设工程备案)
市住建局
1.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商品房预售许可
3.城市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新(改、扩)建燃气工程审批
6.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
7.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10.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的资质初审
1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1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3.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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