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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4周岁前夫未尽义务 离异女欲给孩子改名换姓

2014-11-13 08:28 来源:闽南网 0
2009年经熟人介绍,林女士与同是本地人的前夫喜结连理,育有一子。

  闽南网11月13日讯 漳州龙文区林女士协议离婚三年多,独自抚养着儿子。眼看儿子4周岁了,林女士因前夫未尽抚养义务,打算让儿子随自己姓,再取个新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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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林女士拨打海都热线通95060咨询,称看到报道说,在今年最新出炉的《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中,“公民未满6周岁”成为可申请变更名字的七个条件之一。那么,她家孩子的姓名能否更改?手续该怎么办?

  2009年,经熟人介绍,林女士与同是本地人的前夫喜结连理,育有一子。后来,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1年9月,林女士起诉离婚,后经龙文法院朝阳法庭调解,她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抚养费由林女士承担,儿子户口随林女士迁移。

  离婚后,林女士未再婚,一直独自抚养儿子。今年,眼看儿子4周岁了,她认为前夫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就想给儿子改名,并让儿子随自己的姓。可是,她的前夫拒绝让儿子改名换姓。

  那么,林女士能给孩子改名吗?手续又该咋办?

  “父母离婚的,父母不能单方更改孩子姓名。”龙文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自主选择姓名权,可选择随父母其中一方的姓氏,也可选择其他姓氏,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由父母、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需要更名的,必须先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由父母携带各自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户籍窗口申请更名。

  福建新立律师事务所杨励平律师介绍,《婚姻法》第31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一方改变子女姓名,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为,双方所生子女的名字是在其出生时经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并且进行了户口登记。若离婚后,父母其中一方私自更改未成年孩子姓名,另外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原来姓氏。

  杨励平律师说,林女士的儿子才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孩子的称呼应当与户口登记姓名相一致。若孩子的姓名,已被孩子及其周围亲戚朋友所接受和习惯,再变更现使用的姓名,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

  杨律师认为,离婚后,有的父母因子女与实际抚养人的姓氏不一致,或者借孩子改名来刺激对方,或者是为了使彼此的关系彻底断绝,便在更改孩子的姓名上下工夫,这些行为都很不妥当。(海都记者 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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