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到漳州 两湖南人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被捕
【说法】
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
可能触犯多种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明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法制日报》2014年3月25日报道)
长泰检察院经办检察官介绍,仅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就可能涉嫌以下四种罪名: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择一重罪处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群发短信的数量和用户通信中断时间影响着罪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就被认定为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
本案中,郭某、聂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向不特定的人发送诈骗信息9万余条,因诈骗数额无法查证,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犯罪未遂,且两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两人适用减轻处罚。
2.两千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若造成两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就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柯彩华 黄从余 黄玉云 满荣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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