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刮擦 男子追讨损失以致他人损害也得赔偿
原标题:为索要损失 驾车追赶肇事司机 造成他人损害也得赔偿
3个月前,李某违章超车时与王某的爱车发生刮擦,致使车身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鉴于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离,王某出于讨个说法并索要赔偿,当即驾车追赶。李某见状,为将王某甩掉,更是执意狂逃。
忏悔 记者 蔡文原 摄
约过了8分钟,因车速过快,李某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景某发生追尾,造成景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景某的亲属提起赔偿诉讼后,法院近日判决王某必须承担30%的损失。王某一直坚持认为,他追赶李某索要损失属于自助行为,他的车也没有与景某驾驶的摩托车接触,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当,他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就此案,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王某的确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王某的自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自助行为的实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救济不当,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尽管李某的违章超车造成了王某损失,王某有权向其索要赔偿,王某出于自我保护将其拦截,具有自助行为的性质。但王某并不因此取得可以不顾一切超速驾驶的权利,即王某飙车追赶的行为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王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来达到自身目的,并非只有飙车不可,至少在追出一段时间或距离之后,应当主动终止。
另一方面,王某对景某的损害同样存在过错。虽然李某不应该逃离现场,虽然王某的爱车没有与景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接触,虽然王某没有与李某一起侵害景某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王某明知飙车追赶存在高度危险性,却放任危险发生与持续,明显具有放任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于不顾的主观心态,至少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
假如没有王某的追赶行为,李某自然不会为将王某甩掉更加执意地狂奔,景某死亡的后果也就不会发生。再一方面,王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基于王某是侵权行为人之一,且存在单个过错,决定了王某对景某的损害照样难辞其咎。 (漳州新闻网 袁梅)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