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员工用“呼死你”强要补偿 构成敲诈勒索
刘某曾是某公司的员工,因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累教不改,于一个月前被辞退。由于刘某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请求遭拒绝,刘某遂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对上至公司领导,下到普通员工进行不停地呼叫,不断地骚扰,外加短信的威胁恐吓,且多发生在午夜,让人不得安宁、不堪其扰。
尽管有的员工试图将刘某的号码拉入手机“黑名单”,但因为刘某不断改变号码,导致大家防不胜防。而后刘某又将骚扰的范围扩大到公司重点客户,给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面对公司的严厉指责与制止,刘某却摆开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如不给我10万元,誓不罢休!
资料图片
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刘某的目的属非法占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累教不改,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即公司有权拒绝刘某的无理要求,刘某企图获得并占有经济补偿的行为自然当属非法。
另一方面,刘某对公司实施了威胁方法。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主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而基于息事宁人被迫交出财物。
刘某通过“呼死你”手机软件,对上至公司领导下到普通员工进行不停地呼叫、骚扰,外加短信威胁恐吓,甚至还将骚扰的范围扩大到公司重点客户,迫使公司因不堪其扰,产生压迫感,最终出于息事宁人被迫按照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明显与之吻合。
更何况客观上也已经使公司领导、员工不得安宁,给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再一方面,刘某难辞其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与之对应,刘某向公司强行索取10万元,无疑属于“数额巨大”,甚至超出了“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起点。至于公司没有按其要求给付,只能说是犯罪未遂,但并不影响其构成该罪,且必须受到严惩。 (漳州新闻网 方园)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