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政: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9%缴纳
2014-09-17 10:58 来源:漳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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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0.9%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
◆单位确定用工关系后30天内应为职工参加医保和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适用人群
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
各类企业;
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各类用工。
例外说明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经困难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在省医保中心缴纳的单位不再重复缴纳,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及缴费依据。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记者 严洁)10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漳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漳州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生育险,确定用工关系30天内要同时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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