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两罪犯获减刑
2014-09-12 08:29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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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审判也拉开了漳州中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序幕。
【说法】
全程阳光公开 无期徒刑减刑后不低于17年
漳州中院副院长陈志福介绍,一直以来,公众对于减刑案件,流传着一些不信任的情绪。尤其对落马贪官,民间更爱猜想,认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有内情”。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漳州中院对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都进行了立案公示、裁前公示、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让阳光照进高墙。
从严审查“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提高审查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有助于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的惩戒作用和减刑、假释制度的杠杆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此,漳州中院从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标准;从严掌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从严把握假释实体条件,并严格做好重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的报备工作。对不属于三类罪犯的涉及重大民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罪犯以及累犯等,也要严格把握、从严控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陈志福介绍,从严掌握、从严审查之后,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17年,比原来规定延长4年左右;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少于20年,比原来规定延长5年左右。
□法律名词点击
减刑: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的执行刑期实际缩短。
假释: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附条件提前释放。
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前者是指罪犯自判决交付监狱执行之日起,计算至呈报减刑时的时间。后者是指自上一次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至再次呈报减刑的时间。(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刘荫花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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