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名发帖 质疑漳州高速交警违规使用测速仪获利
海都闽南网讯 昨日,闽西新闻网的一条“测速仪藏草丛拍照漳高速交警涉嫌违规执法”帖子,引来一些网友关注。
引发这场争议的是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海天,他说,他收集一些监控照片发现,照片上的叠加信息有误,如测速设备的设备编号与检定证书号不吻合,因此质疑漳州高速交警支队违规使用移动测速仪采集信息,从而对车主进行处罚,获取经济利益。
漳州市交警支队交管科昨日回应称,他们所用的移动测速仪,已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研究院验定,叠加信息出现不吻合,是系统默认自动形成或厂家维护后自行叠加引起的,对超速的事实认定并无影响。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超速行驶致车祸发生,并非为获取经济利益,并已针对设备信息不吻合等问题进行改善。
律师质疑:漳州高速交警违规使用测速仪
郭海天说,去年年初,他从龙岩驾车到厦门,在漳龙高速时,他觉得车速一直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事后却收到漳州高速交警的超速罚单,这件事让他起疑心。于是他调取“交通违法交通技术监控照片(导出图)”,经过比对,发现照片的一些问题,他因此特别留意自己和朋友的处罚情况。
他发现,监控照片的叠加信息上,测速设备的设备编号与检定证书号不吻合,或与全省机动车测速仪检定结果查询系统结果不符。“有些检定证书号经查询显示是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的设备,有些甚至直接显示设备编号为‘001’,完全不符合编号标准。”郭海天说。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学研究院测力室副主任吴泓称,根据计量法规定,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测速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目录,“换句话说,未经过计量部门检定的或者没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的测速仪,采集的数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而所有经过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的测速仪,都可以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查到。
郭海天称,事后他多方调查,发现在去年4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通过招标采购的是8台固定测速仪,可实际采购的却是8台移动测速仪。而去年6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将其中的3台移动测速仪按规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获得“设备编号”和“检定证书号”,另5台移动测速仪未送检,没有获得“设备编号”和“检定证书号”。他由此推测,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将未经检定的移动测试仪,违规用作高速公路违章处罚的设备使用,并通过这一方式对车主进行处罚,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去年底,郭海天将此事发布到他个人博客上,并形成举报材料,于今年初向相关部门作出信访反映。他称,举报的出发点在于维护闽西众多百姓的合法权益,“漳龙高速是龙岩人外出的主要通道之一,希望通过此举能够让相关部门纠正违规违法行为”。1月11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受理郭海天的信访事项,并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交警回应:叠加信息有误不影响图片合法性
对于质疑,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交管科姚毅进警官昨日一一作出回应。
姚警官称,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所属三个大队的移动测速仪,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均合格,他们也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的,“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规定叠加图片信息,并对图片叠加信息“六要件”严格把关,至于图片信息出现的“001”等设备号问题,是系统默认自动形成或厂家维护后自行叠加的,但这不影响图片采集的证据力及合法性。不过,为减少当事人争议和误解,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已经着手对现有测速图像叠加信息(如“设备编号”等信息)进行完善。
至于郭海天提到的交警将数台未经检定的设备用于采集信息一事,姚警官称,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于去年4月采购的设备是1套8车道高清卡口测速监测系统,而不是8台移动测速设备,该设备用于沈海高速公路厦漳交界处,由于沈海高速厦漳扩建路段配套设施等工程还未完成,该设备目前无法进行施工建设,还未购买到位。
而2010年4月份至今,支队仅有3台经过检定合格并在使用的移动测速设备,每个大队用于路面移动测速的设备仅有一台,并没有违规使用未经检定的移动测速仪用于“采集违法信息”。
至于收取经济利益一说,姚警官称,支队自2008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各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和路面执勤民警,对每起交通违法行为仅开具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违法当事人需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窗口缴纳罚款,“罚没款”全部纳入省财政库。全省各高速支队采集的超速行驶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全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各高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异地处罚和缴款,所有罚款直接上缴省财政厅,不存在任何罚款回拨的情况。(本网记者 苏禹成 周杨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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