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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最高金额5万元

2014-09-01 07:07 来源:海峡导报 0

  漳州市将设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最高金额为5万元。日前,由漳州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漳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陷入困境,有的是案件一时难以侦破;有的是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补偿,判决无法有效履行;有的是因侵害行为造成困难的,这些都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漳州市财政每年将安排300万元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最高救助金额可达5万元;县级将相应安排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政策解读

  八类人可申请救助金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害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因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因侵害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取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是其他需要救助的。(导报记者 杨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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