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男捡别人早产保胎钱1.6万 遭妻怒斥后还钱
2014-07-26 19:45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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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捡钱男子被妻子怒斥
其实,起初接到民警的电话,小林还以为碰到骗子,“因为是用手机打过来的,问我的身份证号,还提到钱的事。”
后来,小林找到丈夫陈某核实,陈某才支支吾吾透露,自己确实在漳州市医院捡到一笔万元巨款,并且花了一部分钱。小林顿时火冒三丈,怒斥丈夫:“用屁股想都知道,在医院捡到的钱,肯定是救命钱!肯定要还给人家!”
由于陈某是个“90后”,胡警官考虑到他涉世未深,处事不周全,将此事告知他的父母,并建议陈某赶紧归还。小林立即表态,一定会把钱还给当事人。
昨天上午10点半,胡警官带陈先生到漳浦陈某家,陈某的母亲将剩余的1.2万元还给陈先生。
陈某称,自己当时也不知道失主是谁,最近看病家里花了很多钱,他用掉了其中的4000元。
妻子还在住院保胎,钱能找回,陈先生连呼幸运,并大度表示:“那4000元,就当是对你的报酬吧。这次多亏了胡警官,这么尽职尽责。不然,我可能一分钱也找不回来!”
问:归还钱款能否要报酬
4000元花完了,当事人不追究,当做报酬,这在法律上合法吗?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都介绍,拾得人在归还财物时,可以主动索要报酬,但不应该过分要求。“报酬的支付与数额应双方协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可以要求报酬,但失主可以不给,“给的话,数额也应该由失主定,或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失主可在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要求拾得人交出遗失物。如果拾得人不交出,且遗失物数额较大,拾得人甚至可能涉嫌侵占罪。“所以这个年轻人把别人丢失的钱花了,这个就不应该,性质变了,失主可以起诉他,除非失主不愿意追究其刑责。”(海都记者 陈青松 实习生 宋斐尔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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