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国道货车侧翻酸奶遭疯抢 大叔嘲笑记者不抢是傻子
【哄抢闹剧背后】
法律层面:哄抢触多条法律 最高可判10年刑
“哄抢者已构成违法。”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东平说,哄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如果哄抢行为是有组织的、有首要人(发起者)、有积极参与者,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聚众哄抢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哄抢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抢劫罪。”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说,刑法对抢劫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曾晓明说,本次事件中,路人在酸奶所有人、民警劝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哄抢,客观上已表现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行为”,主观上已表现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适用抢劫罪。
抢劫罪是重罪,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曾晓明说,如哄抢者有主动返还财物、主动认错、主动赔偿损失和自首等情节,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争取免于刑罚。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说,不管情节严重与否,哄抢者都应依法惩处。本次事件中,交警在场劝导是执法行为,出现哄抢已是主观故意,如果哄抢行为造成交通堵塞,二次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出现伤亡,达到起刑点的,可以妨害公务罪或破坏公私财产罪论处。
道德层面:这场哄抢把道义和做人底线丢了
昨天晚上,闽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杜春锋说,这场哄抢,把人性中最纯美的道义、做人最基本的底线,全都丢了。
这些年,类似的“中国式哄抢”常常见诸报端,应该引起警惕。道德上倾向于见利忘义,思想上醉心于蝇头小利,如果形成“气候”,就会引发恶性循环,败坏社会风气,纵容法不责众社会心理,“不抢白不抢”恶念就会甚嚣尘上。
“这些年,类似问题,鲜见追责,也很少进行有效的讨论、反思。”杜春锋呼吁,当人们面临危困,要尽所能去“帮”和“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最起码也要“守”和“望”,不为私欲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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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获刑早有先例
●2004年4月9日,山西万荣县,一辆大货车翻车,果脯等货物引起当地村民哄抢。司机为制止,将农药洒在货物上。但村民陈升平仍帮助他人从车厢底下掏果脯,进行哄抢,并殴打司机等人。哄抢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陈升平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12月7日,一辆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四川遂川县路段翻车,货物散落。次日,一些村民哄抢货物。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劝阻,公然在货物堆中抢占货物。龚某抢得电磁炉3台,其中1台已破损,另2台价值640元;村民严某抢得电磁炉1台、电热壶2把及蒸锅1个,价值680元。经鉴定,此次事故中被哄抢货物总价值为14543元。之后,遂川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
快刀短评
勿以恶小而纵之
哄抢,又是哄抢,类似的事件一次次见诸报端,而这次,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面对这样的疯狂行径,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显得苍白而无力。社会道德养成不易,而法律约束却是有力的。
或许,哄抢者会认为法不责众,难以惩戒。可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哄抢行为轻可罚款、拘留,重者则要面临10年牢狱。
众人哄抢,冲淡了理性者的羞耻心,又推动着后来者加入。这样的事件具有负面示范效应,希望执法部门勿以恶小而纵之,能够严格排查,对带头者绳之以法,对参与者严正警告。别让这种光天化日之下的野蛮行径,玷污道德和法律。(海都记者 肖和勇 杨清竹 巍毅 通讯员 朱必星 郭文进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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