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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农村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实现一体化

2014-04-03 10:04 来源:闽南日报 0

  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作为海峡西岸的漳州,始终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成一项惠民工程,在2013年就先行先试,目前已基本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较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请看记者的报道——

  记者从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漳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进展顺利,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一体化。截至2013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208.3万人,待遇领取人数约55万人,参保率为94.31%。

  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着力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至2011年,漳州先后三批新农保试点均取得良好成效,并实现新农保制度全市覆盖,其中6个县(市、区)纳入国家试点,5个县列入省级试点。

  2011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7月,我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六个县(市、区)被列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1月,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华安县长泰县列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在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基本框架和制度模式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了政策,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增设缴费档次,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

  2013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要求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市积极响应,各县(市、区)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做到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四个统一”,目前基本实现一体化。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每年缴费为100元至4000元不等,城乡居民有自主选择权。“当前我市大部分居民选择年缴费为100元这一档次。”漳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道,“这主要是因为居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不强,另外,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不平衡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该负责人建议,由于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希望有条件的居民多缴纳养老保险金额,今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也会较多。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且具有当地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向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迈出一大进步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更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一大进步。”在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漳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郭建昌说。

  郭建昌认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漳州的人口流动量逐年加大,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市保障城乡统筹的步伐,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让农村和城市居民在养老方面不再有差异,逐步缩小我市的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推进富美漳州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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