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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农民方俊金烟盒指纹引跨省案 失主是法院审判员

2014-03-20 08:46 来源:闽南网 0
这起稀里糊涂的案子,没人给说法,没有问责,更没人跟他谈道歉谈赔偿。

指纹孤证奇案
专家学者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师大法学院教授杜力夫,看完此案的所有判决文书。他直言,这是一个很可笑的案子。而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吴情树则指出:公检法三家集体出现了错误!

1、关于指纹孤证 家里找出别人指纹很正常

  杜力夫教授:现在物品流通速度非常快,随便一个人的家里都能找到七八个人的电话,有别人的指纹很正常,不能仅凭现场一枚指纹就说入户盗窃或者非法侵入住宅。所幸撤诉了,撤诉就是不存在犯罪,因此方俊金是无罪的。

  吴情树副教授:本案的犯罪赃物没有找到,犯罪工具也未发现,行为人如何实施盗窃又怎么转移赃物,这些很重要的事实都未查清楚。仅凭指纹孤证,公安就抓人、移诉,严重违背刑事证据规则。

2、关于指纹比对 人工比对不能100%准确

  漳州一位资深法医:全国指纹库是到上世纪90年代才建立起来的,后来又有了全国DNA库。这项工作主要是依靠公安部门来完成,凡是涉案的嫌疑人都会被录入指纹,通过联网可以全国共享。但指纹比对不像DNA比对,可以完全通过电脑来完成,而是一般由人工按照指纹的十多个特征逐一比对,准确度是比较高的,但不能保证100%准确。

3、关于回避制度 为司法公正该法院应回避

  杜力夫教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方俊金的辩护律师有权在一审的时候提出回避。但是否决定回避,这是法院的权利,他们可以同意回避,也可以不同意回避。所以一审判决后上诉时,方俊金的辩护人虽然提出了回避,但是没有被采纳,并不违规。

  吴情树副教授:失主是本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单位集体回避”,但为司法公正起见,为了避免公众对本案公正性产生怀疑,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公众有理由怀疑,其审理过程中被失主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裁判。

4、关于举证责任 法官颠倒控辩方举证责任

  吴情树副教授:判决中有个细节,明显颠倒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即,法官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该法官的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事实上,刑事诉讼中,是控方而不是辩方,负有举证责任,辩方只负有质证的责任,只要能针对控方的公诉意见提出有力反驳,就完成了质证责任,根本就没有义务对自己的辩护意见提供事实依据。但本案法官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却采取“不予采纳”,从而导致了本案的错误。

5、关于国家赔偿 应由公检等承担刑事赔偿

  杜力夫教授:方俊金不应提起行政诉讼。由公安、国安、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赔偿,是刑事赔偿。逮捕和批捕的公安和检察机关应担责。法院一审的有罪判决未生效,所以应无责任。

  吴情树副教授:当地公检法三家都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要赔偿方俊金物质和精神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检察院理应发挥检察监督功能,但没有认真听取和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严格把关证据事实,错误地批捕和诉讼。法院没有严格根据裁判规则,仅凭指纹定罪,不符合证据规则。而且,留有指纹的烟盒已丢失,证据来源值得怀疑,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盗窃罪成立的情况下,随便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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