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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企业实行年度报告

2014-02-15 14:08 来源:闽南网 0

首位领取新版执照的市民
陈先生成为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新政后,首位领取新版执照的市民

  闽南网2月15日讯 前日,漳州市政府研究通过了《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新规从昨日起开始实施。

  新的规定取消了以往的企业年检制度,代之以年度报告制度。此外,漳州市还将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有三种情况,该企业或投资者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供社会公众查询,如超过三年仍未整改,将永久不得撤销。

1、年度报告代替年检制度

新内容:

  新规定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或验照。

  市场主体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

  年度报告公示后,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时限、格式修改,不得擅自修改。年度报告修改前后的内容应当采取对照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变化:

  年检变年报,一字之差,在方便企业、节约成本的同时,更有效增加了市场主体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使市场主体从对政府负责转变为对社会负责,使行政机关由监督检查职能改变为行政服务职能。

2、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今后,漳州市将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及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经营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市场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超过三年的,该市场主体将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撤销,其名称不受保护,经营异常名录中只显示市场主体的注册号。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从市场主体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其他需要载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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