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者状告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不具资格被驳回
芗城法院一审认为,合同中未标明林地承包信息,无法证实权利受侵犯
长旺/漫画
闽南网10月16日讯 10年前承包的山地还未到期,却被政府有关部门挂牌出让,连先生最终对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
连先生认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主管机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依法进行审查林地、土地资源,对相关矿段未经征收、征用程序就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等,其行政行为违法。
不过,芗城法院一审认为,无法确定连先生是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最终驳回了他的起诉。
日前,连先生不服一审裁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林地未到期遭挂牌出让承包者告国土局违法
今年3月,家住长泰的连先生作为原告,对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5月1日,连先生向长泰县陈巷镇新吴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了一片林地,承包合同期为25年,其中该林地内蕴藏着良好的花岗岩矿石资源。
2007年5月,长泰县人民政府对该村吴田山石材开采进行停业整顿,并于同年年底对该处的花岗岩矿区进行整合重组,连先生承包的林地也在整合重组范围之内,并被一同对外挂牌招标。之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成功竞标的矿物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连先生认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主管机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依法进行审查林地、土地资源,对相关矿段未经征收、征用程序就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等,其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7月,芗城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决,驳回了连先生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连先生虽然提供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但是该合同中没有承包林地的具体林地班号(在林场的范围内,为便于森林资源统计和经营管理,将林地划分为许多面积大小比较一致的基本单位)、林班图、清册、面积、承包金额等,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确定连先生主张的承包林地就是在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相关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因此,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否侵犯到连先生的权利,无法证实。且法院认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无法确定连先生是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连先生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驳回其起诉。
【说法】
1.何谓原告主体资格?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杨建亮律师介绍,原告主体资格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特别的概念,其特殊性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有原告的资格,这是行政诉讼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问题。原告资格,其中心问题是确定争议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诉讼的正当原告。
一般判断是否具有相关原告资格,首先是看是否有诉讼主张,即有何要求。其次应当是起诉人主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起诉人的主张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是判断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
2.签土地承包合同该注意什么?
杨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尽管从合同上说,连先生的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因为合同内容不全,由此引发了极大的法律风险。他提醒,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慎重。
承包合同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本网记者 苏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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