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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委书记对政协委员推倒公交站名牌行为作出批示

2013-10-11 07:55 来源:台海网 1
漳州市区南昌路上新装的“清华园南”公交站名牌轰然倒塌。因挡住“日新灯具城”的店面,店老板——芗城区政协委员林立新认为其存在安全隐患将其推倒。

  漳州市区南昌路上新装的“清华园南”公交站名牌轰然倒塌。因挡住“日新灯具城”的店面,店老板——芗城区政协委员林立新认为其存在安全隐患将其推倒(详见本报9月26日报道漳州政协委员林日新推倒新公交站牌 称广告牌损人利己)。

  该事件经导报报道后,迅速被全国各大媒体所转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漳州市委书记陈家东还专门为此作了批示。漳州市住建局还专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漳州市住建局经调查后认为:站名牌属采用机械切割手段人为破坏。

事件:公交站名牌被推倒

  漳州市区南昌路上,安装了不到一周的“清华园南”公交站名牌,被“日新灯具城”老板林立新找来帮手一起将其推倒。

  对此行为,林立新认为,“之前广告公司打算改建的时候我就没同意,在我们双方还没协商好的情况下半夜抢建,这样很不合适。赶工的质量就是不好,加上台风影响,站在站台边一推,就摇摇晃晃,很不安全。并且,建的公交站台都是做商业广告,然后挡住别人的店面,影响别人的生意。”

  漳州市市政工程施工队陈姓负责人则表示,此处的公交候车亭原本为20多米,去年改建时因林立新出面阻止,不愿配合,才缩短为七八米。这次应市民要求,且按照漳州市住建局的相关规定建好的公交站名牌,才刚装好,就被推倒。

调查:属机械切割手段人为破坏

  由于“日新灯具城”老板林立新还系芗城区政协委员,此事经导报报道后,迅速被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新浪、搜狐、腾讯、网易、新民网、东南网等网站转载,社会反响强烈。

  此事最终还惊动到上任不久的漳州市委书记陈家东,其专门对此作出办理批示。根据市委书记的批示,漳州市住建局专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漳州市住建局调查后得知,该公交站台的施工已不是第一次受到“日新灯具城”的阻挠,清华园南公交站原来的旧公交亭更长,能容纳2部公交车到站停靠,确保群众乘车安全和道路交通顺畅,在第一次改造时,受“日新灯具城”阻挠,只剩下能容一部车停靠的位置,连站名牌都没有。

  漳州市住建局调查后还认为,此次无其它证据体现当时公交站名牌产生摇晃情况,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从现场损坏切口情况看,还采用如机械切割手段才能使公交站名牌倾倒,因此属采用机械切割手段人为破坏。

驳斥:“日新灯具城”的无理观点

  

  针对“日新灯具城”老板林立新对市政公共设施的不正确理解,漳州市住建局进行了解释和政策、法规宣传,讲明道理,要求其不再无理阻挠,并对其错误观点进行了反驳。

  漳州市住建局认为,人行道属于市政道路一部分,并不归属其店铺所有;公交亭的位置对其正面影响不大,并且其店铺已经享用了把人行道作为停车场方便经营的好处;公交亭属市政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破坏;公交亭站台由专业人员安装,市区已有310多座,质量安全有保障;公交亭是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方便广大群众出行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商家经营;干扰和破坏公交亭的行为损害的是群众的利益等。

  此外,调查结果还表明,漳州市区公交亭的建设及管理维护由厦门东帝士公司中标,受法律保护,不应再有其他单位或个人用其他理由或手段损毁及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东帝士公司按招标协议,除部分公益广告和线路图发布外,其他版面可作为商业广告版面。

进展:涉及三方昨协商无果

  

  昨日,漳州市住建局、公交站牌承建商厦门东帝士广告公司及商家“日新灯具城”老板三方均到巷口派出所进行协调,但依然未果。

  赵警官表示,“从现场看,商家没有毁坏的故意,只是出于其设置妨碍了他做生意,而将公交站牌螺丝拿起来,公交站牌玻璃等并没被毁坏,不能认定为涉嫌毁坏公共设施。商家提出出于安全考虑才将其放倒,目前还没有他故意损坏的直接证据,不构成治安违法案,属于纠纷。”

  厦门东帝士广告公司对此则表示不同意见。广告公司提供了其生产厂家技术结论,立柱基础连接加强筋及立柱的底板和预埋件连接处都有明显机械切割迹象,不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是需要机械切割才能使其倾倒。如果有条件,可以请警方帮忙做第三方取证。

  广告公司还担心,长此以往,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将有其他商家以相同手段阻挠公交亭建设,这样整个城市的公交站台建设工作就没法开展了。

  厦门东帝士广告公司对于此事采用双方进行协商的方式表示质疑。“我们所建的公交站名牌属于公共设施,是国家财产,对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这样的事情并不适合协调,不在民事范畴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设施属于为国民经济运行、产业发展、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讯、能源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如果严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毁损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就会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如果毁损财物价值达2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破坏公共设施者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厦门东帝士广告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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