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千里来漳 伙同两人打伤“情敌”
2013-09-30 08:45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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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9月30日讯 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唐某敏还带着弟弟唐某、13岁的儿子,从贵州老家赶来漳州,将对方堵截在半路殴打致伤。
27日,龙海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敏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7月25日凌晨4时,唐某敏等三人守在龙海角美镇旧江东大桥头,等路过此地的唐某军,要其说出妻子杨某的下落。凌晨5时许,唐某军骑摩托车路过,被三人堵截。可唐某军拒说杨某的下落,于是三人就殴打唐某军。
经鉴定,唐某军为轻伤,唐某敏和弟弟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唐某敏提出他还有一个高位截瘫一级伤残的儿子,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半年前出来打工拒不回家照顾儿子,因此,儿子只能靠他打工赚钱抚养照顾。唐某敏还提出其有一个妹妹在角美镇打工,可以证明其家庭情况。
经承办检察官查证,唐某敏所述情况属实。而唐某敏的妹妹还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担保不予羁押唐某敏,唐某敏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并随传随到。根据法律规定,唐某敏的弟弟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符合逮捕条件,鉴于唐某敏需抚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唐某则依法批准逮捕。
释法
何种条件可不批准逮捕?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刑诉法规定,结合实际操作,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可对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具体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的
4因案件的特殊或办案需要
另外,由于唐某敏的儿子未满14岁,不符合故意伤害罪需满16周岁的定罪标准,龙海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本网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严伟如 许志玲 陈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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