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办房产证阿婆状告五个儿子 对房子进行遗产分割
依法,我先分一半,剩下的我和你们兄弟共同继承 长旺/漫画
闽南网8月9日讯 6年前,老伴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许阿婆想给房子办房产证,但儿子不支持,阿婆无法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一气之下,去年年底,阿婆将5个儿子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房子进行遗产分割。
昨日,南靖法院一审判决,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将房产一半价值分出给共有人,而另一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即阿婆和五子共同继承,但鉴于阿婆分得的份额大,房子归阿婆所有,但她得支付五个儿子各1万元。
事件:五儿不让办房产证阿婆上法院请求遗产分割
对老伴走后留下的房子,许阿婆想给房子办理房产证,但几个儿子考虑到房子是自建房等因素,并不支持阿婆办证。
由于没有继承人签名,相关手续无法办理,阿婆无法顺利办证。一气之下,去年年底,她把儿子们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对房子进行依法分割。
法庭上,儿子们承认,房子的所有权人是父亲,母亲是房子的共有人。老四提出,房子应先分一半价值给母亲,余额作为遗产继承,另外,母与父共同生活应多分,老二未尽抚养义务应少分或者不分。由于无证据证明老二不尽义务,老四的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
经许阿婆申请,南靖法院委托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房子价值125150元。
判决:阿婆分得一半财产剩下的由母子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将房产一半价值分出给共有人,另外一半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阿婆与丈夫共同生活,可以适当多分,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根据鉴定结论,该房产现有价值为人民币125150元,阿婆先分得50%份额,即62575元,另外50%作为遗产,由阿婆分得12575元,五子各分得10000元。鉴于阿婆分得的份额比例较大,且该房屋实际由其居住、使用,因此,该房屋确定归阿婆所有为宜;但阿婆应支付五子每人10000元。
【律师说法】
配偶先分得一半共有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杨建亮律师介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第一顺序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故本案中,阿婆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后因为作为妻子,阿婆和5个儿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另外的50%。(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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