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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摔伤 牵出一条路的移交尴尬”追踪

2013-05-14 08:35 来源:闽南网 1

  目前路面的公共配套设施仍未完成

下洲路西段(丹霞路以西至元光南路约542米)的业主单位是新城集团,而目前路面的公共配套设施仍未完成

市建设局出示的会议纪要  

市建设局出示的会议纪要(节选部分内容),写明了新城集团作为下洲路东段的牵头业主单位并负责道路建设 

  闽南网5月14日讯 市区下洲路移交尴尬一事(详见本报5月10日N1、5月11日A1连续报道),有了新进展。

  昨天,记者走访发现,同作为下洲路西段(丹霞路以西至元光南路)的业主单位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城集团”),仍未完成这一路段的设施配套。

  关于下洲路立项问题,漳州市建设局城建科张科长表态,要解决这条路段的立项不难,建设局将特事特办,上报市政府开会协调解决,但前提是新城集团要先将下洲路按规配套建设好。

  而受伤女生小曾,将付诸法律维权讨说法。

记者调查:下洲路西段配套也未完成

  市区下洲路东段(丹霞路以东至九龙大道)约385米,由4个开发单位共建,新城集团作为下洲路东段的项目牵头业主单位。

  而在此前的采访中,新城集团办公室林主任坦承,他们也是下洲路西段的业主。

  这一路段约542米长。昨天,市建设局方面也证实,新城集团是下洲路西段(丹霞路以西至元光南路)的业主单位。

  不过,记者走访发现,数百米长的路段,虽然路面建好了可以行车,但道路两旁如公交站台、果皮箱、交通信号灯、绿化等设施仍然未配套。

会议纪要:写明新城集团为业主单位并管理

  昨天,漳州市建设局出示的一份专题会议纪要,也让下洲路移交尴尬一事有了详尽说法。

  会议纪要显示,2007年12月25日,为了解决下洲路东段的建设等问题,市建设局专门召开了协调会,指定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下洲路(九龙大道至丹霞路)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沿路其余3家开发单位,按比例承担建设费用并将费用一次性转给新城集团。龙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地产公司,还要向新城集团交工程总造价的2%的费用,作为新城集团对下洲路东段的管理费。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信达诺地产开发公司、福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想了解下洲路有关建设事宜,但因这两家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上。

  不过,记者联系上了龙华地产公司副总经理赵玉山,他说,关于受伤女生赔偿一事,与他们无关,因为早在2008年初,他们公司已按规将下洲路东段近70万元的费用汇给了新城集团,且交清了管理费。“按照事先开会的约定,新城集团是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此事负责。”

新城集团:坚称立项难才是关键问题

  记者提出让新城集团办公室赵副主任去向该公司财务核实,有无收到三家公司的款项,但遭到他的拒绝。他认为,立项难才是关键问题,跟其余三家地产公司有无把下洲路的建设费用汇给他们没多大关系。

  新城集团总经理曾本善则认为,下洲路东段的承建单位是漳州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至今未将路段移交给新城集团,虽然新城集团是下洲路东段的业主单位之一,但道路井盖缺失一事致人摔伤,承建单位也应负有责任。

  记者向新城集团索要市路桥建设公司的联系方式,没有拿到;后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也没有查到其联系电话,因此,没能得到市路桥建设公司的回应。

市建设局:可特事特办需先完成配套

  对于立项难问题,芗城区发改局一负责人称,工程建设,要先经立项、规划审批、开工许可才能进行建设,撇开下洲路东段有多个业主的情况不说,下洲路东段是未批先建的,“按规定,不能办理立项。”

  不过,立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道路建设,让开发单位按规建好道路,目前要解决下洲路立项问题,还是有变通的办法:“开发单位先按照规定把道路建设、配套好了,再请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昨天,漳州市建设局城建科张科长说,如果新城集团把下洲路整条路都按规建设好、市政工程配套齐全、通过验收了,对于下洲路的立项问题,建设局可以特事特办,将此事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下洲路的立项问题虽然可以解决了,但短期内,下洲路还是无法办理移交。新城集团办公室副主任赵先生称,下洲路东段4个业主单位的楼盘项目工程进度不一,只有等这些楼盘都开发建设完了,才方便统一配套相关市政设施。

起诉维权:受伤女生将起诉律师将免费帮她

  “我一定要讨个说法,不仅仅是为了我个人,如果这事没解决,今后还会有人在下洲路摔伤而无处说理。”昨天,受伤女生小曾明确说道,她要通过起诉维权。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听闻师院两学生的遭遇,该所主任陈德明律师表示,按照法律援助的要求,这两名学生目前还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是考虑到学生还未进入社会,经济还没有独立,也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两学生愿意,律师事务所将指派该所的杨建亮律师、蔡淑丽律师,专门为她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代理服务,帮她们维权。

  蔡淑丽律师认为,由于该条道路的特殊情况,即道路是由代征的市政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市建设局,而该道路虽投入使用,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曾系由于路面设计缺失出现积水而看不清窨井是否有盖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作为该条道路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新城集团所述,道路属于四家开发商所有,小曾可把它们都列为被告诉之法庭,到底有没有责任,四家建设单位可自行举证。

  蔡淑丽提醒,事故发生时,首先,当事人应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其次,也可以通过案发时拍照取证或者调取事故路段监控视频,达到证明作用。(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林深圳 曾炳光 杨清竹 白志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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