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让直行车 转弯车手要担责
闽南网5月3日讯 李某骑电动车拐弯,没给直行的另一电动车让行,致使对方摔伤。虽然双方都没法证明是否相撞,但法院依然判李某赔偿1.2万元。龙海法院昨日判决的这起案件,理由是按照交规,转弯车必须让直行车先走。
案件
电动车手摔倒获赔1.2万元
去年4月27日,黄某和李某分别骑着电动车。在龙海海澄镇溪北村西面社内村道路口,李某从巷内横穿出来,黄某急刹车摔倒,左腿被车压断。李某见状,立即和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经诊断,她左胫腓骨骨折。法院查明,黄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2.4万元,治疗期间已获赔8000元。后来,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黄某于同年10月30日才报案,但警方未予认定。随后,她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黄某称,李某的车撞到她的车头左侧,导致车辆倒地,压断腿。李某则说,黄某自己刹车不及摔倒,并没有撞到她,不赔偿损失,还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医疗费8000元。
说法
没让直行车转弯车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骑车从巷道拐弯出来,未能让直行的黄某先行,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致黄某急刹车不及,摔倒受伤,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李某认为没有撞到黄某就不予赔偿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有条件报案,却都没有及时报案,致使公安机关对事故无法认定。因此,可推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此类车祸责任认定,详见本报4月27日N5版报道),李某应当按照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黄某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李某赔偿50%,即1.2万元。
交叉路口
请看好谁先行
漳州一线交警介绍,机动车正常行驶,应服从交通信号灯及交警指挥。不过,当机动车通过没有这两者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行。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总的原则是“礼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苏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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