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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

2011-08-26 01:55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1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9月1日起,漳州市将停止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实行“按年还贷”业务,只要借款人及共有权人正常还贷满一年,且信用良好,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转入还款人的还款账户,由银行每月代扣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

背景:

住房公积金 资金使用率下降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按年还贷”,主要好处有两个,一是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二是可不再签订协议,减少业务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据介绍,政策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使用,减少运作风险,在资金使用率从2010年6月底的91.71%下降至目前的81.54%情况下,根据漳州市的实际情况,报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停止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实施“按年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作用,当资金使用率上升至85%以上时,将暂停办理“按年还贷”业务。

细则:

支取总额 不超过一年还贷额

  “按年还贷”业务的申请对象是,在本市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共有权人,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或委托按月还贷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业务。

  同时,申请“按年还贷”应具备5个条件。

  一是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已还贷一年以上;申请人信用良好且第一次办理该项业务的,近24个月内还贷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3期以上(含3期);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办理该项业务的,近一年内不得出现还贷逾期记录;

  二是申请人及共有权人所支取公积金额度为截至上一公积金年度末(6月30日)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且支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还贷额(月还款额×12);

  三是借款人及共有权人皆无办理逐月冲还贷或委托按月还贷业务;

  四是已办理委托月还贷业务的职工,由中心按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继续代缴至该协议自动终止,方可申请办理按年还贷业务;

  五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业务,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支取)。

□小提醒

  申请办理“按年还贷”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份(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或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婚姻证明、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证、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对账单(还款明细要体现一年以上)、申请人还款存折或卡(需提供开户银行名称)。(通讯员 许初鸣 本网记者 杨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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