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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漳州通报4起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漳州应急管理、福建应急管理   2026-11-05 11:14

  近日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违规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夯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  

  案例一

  漳州东山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8日,东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工孙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东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漳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介:2026年8月11日下午,龙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漳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焊工陈某未持有焊接与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龙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介:2026年8月14日,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黄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询,该员工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诏安县某冷冻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例简介:2026年7月22日诏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诏安县某冷冻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方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失效,该公司仍继续安排该员工从事涉氨制冷特种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项裁量A阶次的规定,诏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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