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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漳州曝光3起排污违法典型案例

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026-07-29 10:11

  近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平台预警线索

  查实三起自动监控相关环境违法案件

  三起全部依法启动处罚程序

  4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推送的污染物超标督办单,对漳州台商投资区某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经调取3月14日至3月31日烟气在线监控数据、锅炉运行台账核实,该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颗粒物10mg/m³,核查确认企业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测算,原拟罚款167000元,鉴于企业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依法减免罚款28000元,最终处罚款1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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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数据

  依托平台超标预警线索,执法人员分别于4月10日、4月17日对长泰某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3月17日至4月13日,该厂总排口氨氮、总氮日均值多次超标,氨氮最大日均值11.677mg/L,总氮最大日均值30.703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裁量基准,基准罚款 218000 元。鉴于企业主动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减免罚款130593元,最终处以罚款87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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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系统预警线索对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核查。 经查,5月12日,企业 COD 自动监测仪器发生故障,设备丧失正常检测能力,12:55 至 19:10 监测数据持续恒值失真。故障处置期间,企业未按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在监控平台如实标记设备、数据异常情况。 该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拟处罚款2.2万元,目前已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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