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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制定指导意见,规范电动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过半的车位要能充电

闽南日报   2024-09-16 10:22

  近日,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解决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停车、充电以及场所改造等问题,规范电动车停车场规划管理,保障电动车停放空间。

  住宅配建电动车车位配比

  上浮10%

  在漳州,不少老旧小区由于建造年份早,没有规划统一的电动车停放区域;有的小区即使规划了电动车停车场,但数量不够。

  针对城区电动车停车难问题,《意见》要求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在《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配建标准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明确,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配建1个非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配建2个非机动车位/户。这意味着漳州新建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需配建1.1个非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需配建2.2个非机动车位/户。

  电动车充电车位数占

  总非机动车位数应不少于50%

  万科璟园,虽然在小区外规划了电动车停放区域,并安装了电动车充电桩,但电动车停车位和充电桩太少,导致居民晚点回家就抢不到电动车停车位,更别说充电。我市不少小区,存在类似万科璟园电动车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

  针对城区电动车充电设施不足问题,《意见》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车充电车位数量占总非机动车位数量应不少于50%,填补了新建项目电动车充电设备配比要求空白。比如,某项目规划了2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就要配建100个以上电动车充电车位。

  电动车停车场不得设于

  地下二层及以下

  近日,记者走访市区几个小区电动车停车场发现,有的小区电动车停车点设在地下负二层,有的小区电动车停车点设在地上二层,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

  《意见》要求城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合理分区布点,满足分区内居民就近停放需求,服务半径控制在100米以内。停放场所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电动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应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简化审批手续

  解决充电设施增设难

  为解决充电设施增设难问题,《意见》完善了市政道路、既有小区、公共开放空间等增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规划管理,明确电动车充电设施属于设施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化审批手续。

  《意见》还要求各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从规划编制、规划条件出具、方案审查、规划条件核实等各环节,严格项目管控,全流程落实电动车配套建设要求,确保按照要求配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记者 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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