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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新规 行政诉讼案败诉或追究领导责任

2011-07-28 03:07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在漳州,行政诉讼案如果输了,行政机关不再只按法院判决书履行责任就行了,可能还需要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日前,漳州市政府办正式下发《关于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因执法过错而导致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而消极应诉的,将追究行政应诉过错责任。

  据悉,漳州市政府拟通过此举明确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的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必究。

哪些情况要追责?

7种情况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7种情况追究行政应诉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

  根据《通知》,在行政诉讼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败诉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行政应诉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败诉的。

行政应诉过错

  《通知》还规定,行政应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而且也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应诉过错责任:

  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答辩材料,造成败诉的;未认真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造成败诉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行政应诉机关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败诉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应诉机关拒不纠正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败诉的;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造成败诉的;其他行政应诉过错导致败诉的。

如何追责?

责任追究由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分工进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通知》规定,因上述情形,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责任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按照一定的分工进行责任追究。

  首先是收集败诉案件,各级政府法制办应加强与同级法院的联系,及时收集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案件信息,了解掌握发生败诉的原因。

  其次是移送监察机关,法制办经研究分析后认为,存在上述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应诉过错责任情形的,将及时向同级监察局发出《行政诉讼案件责任追究移送函》,同时移送相关材料。

  最后是依法追究责任,各级监察局在收到同级政府法制办的《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将及时进行调查,发现确需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的,应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网记者 萧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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