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谁担责? 台商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详析(视频)

闽南网   2020-10-22 17:37

  闽南网10月22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文/图/视频)  开车门看似是小事,但因开车门不慎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且由于车门硬度高,开门瞬间冲击力较大,由此造成的事故损伤都较为严重,甚至是致命的危险。

 

  今天,记者从漳州台商交警获悉,该辖区近日发生一起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现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据介绍,10月15日12时13分许,吴某煌驾驶闽D1XXX3号小型客车(后载林某华)沿国道324线往角美方向行驶至社头新村辅道路段时停车,乘客林某华在开车门时,车门与同方向由李某敏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敏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对此,台商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煌驾驶机动车在不能停车的路段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不得停车……”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当事人林某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第一款“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当事人李某敏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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