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共谋运载假烟 漳州一男子获刑2年

闽南网   2020-09-17 16:41

  闽南网9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明知“老板”贩卖假烟仍帮忙运输,日前,被告人张某盛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盛,1977年7月出生于云霄县,初中文化的他,案发前是位商人。

  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盛与许某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共谋,由张某盛与许某某负责运载假烟到漳浦县,由李某通过其所经营的宅急送快递将假烟寄送他人。后被告人张某盛多次驾驶套牌闽商务车运载假烟到漳浦县宅急送快递仓库。同年12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盛驾驶该商务车从云霄县运载假烟到漳浦县宅急送快递仓库,卸货时被漳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抓获。在该商务车上查获180条南某牌香烟(紫树)、300条南某牌香烟(红)、325条中某牌香烟(软)、240条中某牌香烟(硬);在仓库内查获1680条南某牌香烟(紫树)、2820条南某牌香烟(红)、100条白某牌香烟(软)、750条中某牌香烟(软)、250条中某牌香烟(硬)、500条红某喜牌香烟(硬)、100条黄某牌香烟(新制皖烟)、50条利某牌香烟(阳光)、30条南某牌香烟(九五)。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572400元。

  案发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盛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盛规劝并带领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云霄县公安局云陵开发区治安办公室投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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